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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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7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三. 办理地点: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4楼B区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综合服务窗口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2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 咨询、投诉电话:
十一.咨询电话:0771-4831972、0771-4887963
投诉电话:0771-4845902